摘要
与美国对信用违约互换(CDS)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放任监管不同,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研究探索对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立法监管,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和模式、灵活的上市审批制度、严格的中介分类监管、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保证了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我国在场内金融衍生产品发展中应重视立法监管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建立功能性统一监管,以增强产品上市机制的灵活性和强化法律责任。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48-152,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