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0年第1期187-189,共3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06SFB2040)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