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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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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0年第1期187-189,共3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06SFB2040)项目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美]爱伦·艾德曼(EllenAlderman),[美]卡洛琳·肯尼迪(CarolineKennedy)著,吴懿婷.隐私的权利[M]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

同被引文献138

引证文献22

二级引证文献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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