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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深沪证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8-78,共1页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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