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东生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年第1期132-13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