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0年第1期132-13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