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命不同价”源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因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导致“同命不同价”,司法实践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相差近3倍之多。、“同命不同价”违反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诟病不断、饱受质疑。
出处
《人大研究》
2010年第3期F0002-F0002,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