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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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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又反复学习了新的《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结合多年来在殡仪馆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和经验.认为新的《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另起一行再增加一段内容。如:“火化遗体还应当向殡仪馆提交去世人单位或子女单位开具的火化证明。无单位的由居、村委会或社区开具火化证明,主要亲属在火化通知单上签字”。因为第十条里规定:”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并没有写提交火化证明.而有的遗体并不都是从医院死亡运到殡仪馆。
作者 白亚龙
出处 《中国民政》 2010年第2期46-46,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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