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承认凡以自然人生理存在为基础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贞操权等,法人无法享有;但不以自然人之身体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法人应享有之。所以,对于法人享有特定的具体人格权并无太大争议。但紧接着问题便是法人这种人格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法人是否享有一般人格权?本文试对此问题进一步探讨。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91-192,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