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绝大多数的矿难中,人为因素是主要原因,其中安全投入不足、行政监管不力、产权制度不完善、矿工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薄弱、责任追究不到位等制度性因素尤为突出。针对我国矿难频发的现状,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矿难防控体系才能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矿难。作为矿难防控的法律措施之一,刑法在矿难防控体系中处于最后手段地位,在矿难防控中应当起到规范、保护、补偿和矫正作用。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08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矿难防控刑法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