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篇》一书中,通过对监察官(也有译"检察官"或者"审查官"的)制度的设计,柏拉图阐述了其主要的监督权思想,内容包括古代雅典国家监察官的遴选、监察官的职权、对监察官的监督、监察官的荣誉待遇。柏拉图的监督权思想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政体之上,它启示我们,监督权与民主制、君主制并不矛盾,该思想强调监督权是独立于行政权及其他国家权力的一种专司监督的权力,监督权的本质就是对职务犯罪或者职务不当行为的查处权,按照这种思想,我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则是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同时,柏拉图认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民众监督和制度设置对监督权自身进行监督。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7-2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