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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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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作者 祝建军
出处 《中国版权》 2010年第1期48-50,53,共4页 China Copyright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7

  •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07065号(认定网吧侵犯“复制权”).
  •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民初字第1503号(认定网吧侵犯"复制权"和"放映权").
  • 3Jarg Reinbothe, Silke yon Lewinski, The WIPO Treaties 1996: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and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Commentary and Legal Analysis, Butterworths, 2002, p. 109.
  • 4Jarg Reinbothe, Silke yon Lewinski, The WIPO Treaties 1996: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and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Commentary and Legal Analysis, Butterworths, 2002, p. 111.
  • 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民初字第1503号.
  •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0533号.
  •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8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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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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