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关联性形成权,是与合同整体紧密结合的非独立形成权,其行使效力会导致债务关系的全部内容随之发生改变。债权让与中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转让性的障碍来自于形成权独立性和对债务人保护两方面的考虑,但既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权都可以移转,何以形成权却不可移转。基于债务人保护的理由反对合同关联性形成权所考虑的情形,债务人并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债权让与中,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依据当事人之合意而移转。在缺乏合意时,需要从交易目的和形成权的功能角度来判断形成权是否发生移转。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84-93,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民法典背景下的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09CFX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