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恢复性司法"强调维护与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在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上的巨大功用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认可,"恢复性司法计划"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施。与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相比,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目前存在调解适用范围狭窄、忽视被害人个性化需要、片面追求"报应正义"等缺陷,已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鉴于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恢复性司法"与我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相通之处,将"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调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恢复性司法"适用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因此,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应着重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层面的引入,与此同时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最终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调解制度之目的。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45-48,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社科项目(08E027)
黑龙江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1532Z007)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