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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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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本文提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的保护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无直接关系,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同情况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价值评价相反,因此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不具有合理性。依据受贿罪的保护客体之设定以及规定该罪的价值追求,应当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删除,同时依据受贿的同时是否枉法作为划分不同受贿罪类型的根据,以使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具有合理性。
作者 李洁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3-91,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9.226.
  • 2日本刑法第197条第一款.
  • 3.德国刑法第331条.,.

引证文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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