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形式的多样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导致在具体案例适用中理解的差异,本文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提出细化适用的思考,即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司法解释对医生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在"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立法存在矛盾,降低了该罪的构成门槛,扩大了适用范围,值得商榷。
出处
《社科纵横》
2010年第1期74-75,79,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甘肃省教育厅2009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项目"新型受贿犯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07-03)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