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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驶法律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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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黎景全和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先后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正如该司法解释所指出的,一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二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能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但该解释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作者 陈小伟
出处 《中国校外教育(中旬)》 2010年第1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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