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证明是严格证明的对应概念,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裁判者解除了对严格证明的两大限制所进行的相对较为随意的诉讼证明活动,即裁判者不考虑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以及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而选择的证明方式。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自由证明与适用简易程序目的相一致,亦与间接审理的合理性相契合,它体现了对国家利益保护以及诉讼效率的要求,也是保证诉讼公正的一种证明救济方法。证据材料经过自由证明或严格证明后,方取得证据能力,成为法官进行自由心证的基础。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201-208,共8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