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裁决救济民事权利具有高效性、权威性,同时在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权利的救济上产生的费用相对较少,当事人需要承担的纠纷解决及权利救济的成本较低,因而较之司法途径往往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缩小的趋势,其在程序构建上也存在不足。就我国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来说,仍存在裁决机关不中立、补偿标准弹性较大、对公共利益的含义的规定不明确等缺陷。对此,应保障行政裁决机关的中立性,促使行政裁决程序符合最低正当程序要求,并改革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0-74,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XK7-07G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