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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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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国劳动》 2010年第2期62-63,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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