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权力,历来被默认为具有必然合法的身份。事实上,教育的公共产品性质均需获得国家法律授权,教育的权力是通过法律许可而获取的。在宪法及教育基本法、教育子法、教育法规等确认下,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先地位得以确保,法律的授权表达为一种许可、性质的规定和范围的规范等。思想政治教育应将法律的权力授予,视为一种可充分利用的优质资源,从资源论的角度用足法律,调整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诸教育的关系,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出处
《榆林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01-103,共3页
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