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法》设置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学中的善意第三人理论,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安全,鼓励市场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根据《商标法》总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当然适用于服务商标侵权诉讼,但具体适用时应注意服务商标交易的特殊性,因《商标法》中缺乏相关细节规定,操作性较差,建议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设立专章对服务商标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特殊性进行详细规定。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