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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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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秋和今年初,“两高”就《刑法》规定的“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方面,分别作出两次司法解释。仅以此次新颁行的司法解释(二)论,“两高”明确了一种司法应有的立场:在罪刑法定的立法框架内守住司法被动性原则,并适当兼顾司法能动性。
作者 萧瀚
出处 《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7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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