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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指导”群体敏感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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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律师协会要规范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各项制度。教育广大律师坚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在执业中化解矛盾纠纷,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 王和岩
出处 《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8期83-8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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