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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抵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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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需要先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本文拟在分析现行准则规定的基础上,介绍一种以成本法为基础进行调整抵销的处理方法。
机构地区 石家庄经济学院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1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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