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需要先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本文拟在分析现行准则规定的基础上,介绍一种以成本法为基础进行调整抵销的处理方法。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1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