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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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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本报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0年第1期12-1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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