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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管理团体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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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上,通行用管理团体来指代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共同体,而关于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国际上一般有三种定位。 一、管理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均为此例。根据德国民法典对于法人的严格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有当事人能力。
作者 高琛 陈建谋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0年第2期43-43,共1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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