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入资产或销售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年末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使得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文章分别站在购买方和销售方角度,对超过信用条件延期付款购买资产和超过信用条件延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以供商榷。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95-99,共5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金
2008年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面上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M200811232002
项目名称: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原则与新会计准则差异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