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检察引导侦查的问题上,不论是实践探索,还是理论探讨,应该说,多集中在公诉引导侦查上,但是,笔者认为,在审查批捕阶段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当前的实际工作情况看,由于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还主要是审查批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个方面,在引导侦查取证方面开展的工作还是比较少,尚有较大的潜力可挖。对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批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谈几点个人浅见。
出处
《青海检察》
2010年第1期31-34,共4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