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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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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作者 姜安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9-21,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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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3-214.
  •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 4董学立.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共引文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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