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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没有真正控制财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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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6年5月3日,张某(男,40岁)携带钢锯、钳子到本村石灰石厂.趁厂子停产无人之机。将该厂料仓通往窑口之间的电缆线剪断.并用钢锯将电缆线(价值4885元)锯成两段盘成两盘。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4期68-6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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