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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权利:我国宪政建设的两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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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宪政有三大要素: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构成了宪政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大,并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构;法治则是解决了宪政运行的原则,即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坚持依法办事;人权是宪政的价值归宿,宪政运行的最终目标就是保障和提升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人权)。三者缺一不可。我国1954年宪法就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此后的几次立宪始终坚持这一制度。自1978年宪法开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作者 俞荣根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09年第2期86-89,共4页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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