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1990年齐玉苓考取济宁商业学校,但陈晓琪领走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假冒其姓名到济宁商业学校报到就读。毕业后以齐的名义被分配到银行工作。1999年齐得知情况后,以陈晓琪及其父亲、济宁商业学校、腾州八中、腾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为,陈假冒齐名字上学的行为侵害了齐的姓名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09年第5期108-109,共2页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