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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背信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以“老鼠仓”的刑法规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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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信行为,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该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老鼠仓"行为是基金管理人违背法律规定、违背基金持有人的信任,利用其信息优势出于获一己私利而损害普通的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对"老鼠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不足以规制所有的背信行为,因此我国刑法应设立普通背信罪,打击严重背信行为,严密刑事法网。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6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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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3

二级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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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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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2条,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5条.(2008年3月5日).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5条(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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