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体中,金融体系是全部经济活动的神经系统,更是一国经济实现内外均衡的纽带和桥梁。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济大衰退及可能的社会震荡等严峻的负面影响一次次地向法律人展现了金融法创制中一个颠扑不破的命题: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金融安全的保障并不是以严厉制裁为手段实现的,而必须以风险防控为依归。因此,应然而言,金融危机预警法律制度的构建才是金融监管法设计中的重点所在。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1期79-85,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