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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禁设户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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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1月17日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出处
《广西经济》
2010年第1期5-5,共1页
关键词
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障
户籍
医保
农村合作医疗
流动就业
城镇居民
分类号
F241.4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F842.684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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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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