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85年《条例》相比,新《条例》重新设计和建立了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对于非油污事故,其赔偿责任限额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对于油污事故,新《条例》则完全适用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规定无论是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均应当按照公约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即:5000总吨以下的油轮责任限额为451万特别提款权(相当于5412万元人民币),
出处
《中国船检》
2010年第2期90-90,共1页
China Ship Surv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