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规定为“合同生效设立”。对此,学者之间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合同生效设立”,部分学者主张“登记设立”。由于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封闭性,也由于乡土农村“熟人社会”的特质,与“登记设立”的设立模式相比较,“合同生效设立”的设立模式更具有公示效果,其实施成本也更低。因此,我国未来农地立法应沿袭现行法律的规定。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36-143,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5JZD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