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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到“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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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年初,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随后,《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拆迁”一词被取消,具体条款里代之以“搬迁”。意见稿中出现了房屋征收必须在7项“公共利益”下进行的说法,并提出了若干项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细则。
作者 李逸
出处 《时事报告》 2010年第3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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