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作全面的梳理。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2期97-101,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