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经济责任论"、"道德责任论"、"法律责任论"和"‘超越’法律责任论"、"综合责任论"等本身都是合乎逻辑的,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或从不同的理论、或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的考察,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界定不一致产生的结果。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但这种道德责任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法律等其他社会约束机制。因此,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后来逐渐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相并存。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意义在于其属于进一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前提。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3-108,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