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县(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是个需要重新认识,重新研究确定的问题1983年4月26日,国家刊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1983年4月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水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1998年 3月 24 日,江苏省档案局印发的《江苏省市、县(市、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规定,市、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以8-12年为正常范围.上述规定是明确清楚的.按照常理讲,县(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问题,是个不需要重新认识、重新讨论和重新研究的问题.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2期30-31,共2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