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在隋唐时代业已颁布规范完整的医官行政管理律令。这些律令不仅保证当时的医药卫生事业得以有序发展,也成为汉语文化圈内诸国家制定医疗行政律令的蓝本,特别是对日本《大宝律令·养老令》中《医疾令》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今以现存的唐代典籍和日本复原以后的律令条文为切入点,比较研究中日两国古代按摩博士的品官禄秩,冀望能为中医界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级医疗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公务员制度,提供必要的历史佐证。
出处
《中医文献杂志》
2010年第1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al Liter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