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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审批的弹性工作制,如何在法律上认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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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目前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事实上还没有向劳动局申报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目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工作的状态是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请问这些劳动者是否应该用21.75天来计算他们的日薪吗?在法律上如何评定其工时制度?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0年第1期42-42,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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