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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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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0年第2期15-1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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