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追求形式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正义,是选举法的前进方向。选举法能否实现这个升华,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如果只把被选举权规定为被选举资格,那么,候选人就不可能成为选举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选举因而必定缺乏合意。只有承认被选举权是被选举资格与竞选权的统一,并着重确认竞选权的一系列内容,选举法才能保障选举的实质正义。顺应我国选举实践的民主呼唤,采用被选举权着重指竞选正当性的学说,改革我国选举法对被选举权的定位及相应规定,是我国选举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27-39,共1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