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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权与监督撤案权的行使边界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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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撤案权的行使主体为侦查机关,行使条件为"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行使责任";行使阶段为侦查过程中;行使对象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和符合立案条件但经侦查终结应当撤销的案件。监督撤案权的主体为检察机关,具体为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撤案权的行使阶段为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案件监督其撤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案件在撤案权的行使边界内;二是监督撤案权的行使须具有监督必要性。不得行使监督撤案权的情形包括:刑事和解案件,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但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尚在侦查中的案件;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需要并案侦查的案件;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以多个罪名立案侦查,其中部分罪名不构罪的;以事立案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不构成犯罪不捕后七日内的案件。
作者 高庆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4-18,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3

  • 1王超.论隐形程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1):88-94. 被引量:34
  • 2(日)土本武司.《刑事诉讼要义》绪论[M].日本·有斐阁,1991..
  •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

共引文献51

同被引文献29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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