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没有统一行政法典的现状下,应以"总则法条基础+分则法条基础+吸收合并"的新标准为界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点,得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结论,并为这两个基本原则详尽列出了总则和分则的法条基础。在具有法条基础的前提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设计出其直接司法适用的两个阶段:一是"初级阶段",基于规范的"总则"+"分则"并用模式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二是"成熟阶段",基于"总则"条文规范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独立使用,最终达至行政法基本原则直接适用目的。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46-52,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