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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车费换来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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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8月15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一元车费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忠付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蒋某医疗费等损失32587.93元。
出处 《乡镇论坛》 2010年第7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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