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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镇长受贿被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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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4月至2008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某镇副镇长王益均,在担任村主任、副镇长和镇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某机械制造厂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厂千股10万元,之后在千股分红中,收受红利14.5万元。另外王益均还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炉具厂谋利和他人购买土地提供便利,收受贿赂15万元。日前,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益均有期徒刑10年。
出处 《检察风云》 2010年第4期23-23,共1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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