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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办并非“撤”字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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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春节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可保留,所有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力、事机构在6个月内被全部撤销。
作者 杜文
出处 《数字商业时代》 2010年第5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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