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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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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现就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0年第3期18-23,共6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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